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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冀财税[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冀财税[1999]35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营业税及使用票据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凡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列举的不征收营 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未列举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并使用税务发票。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教育劳务、医院 医疗劳务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因目前暂不涉及营业税收入,继续使用省级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学校、医院应当征税的项目,如开办的第三产业等, 使用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管理。   三、 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论是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贷款, 还是单位或个人投资(或集资)新建、改建的,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一律纳 入税务管理,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 对于既征收营业税又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纳税后, 其资金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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