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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5]233号颁布时间:2005-08-11

     2005年8月11日 津劳局[2005]233号   为了提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全市执行统一标准,不再有地区差别。领取期 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02元调整为333元, 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292元调整为333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 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00元,宁河县、蓟县、静海 县由262元调整为300元。   二、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调整。8月1日以后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81.2 元调整为200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175.2元调整为200元;女性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费按调整后标准计发;领取营业执照 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界,8月1日后 领取的按新标准计发。对于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   三、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 准的宣传、核定和发放工作,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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