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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8-12

     2005年8月12日 津财建一[2005]16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第 28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手续,请统一到天津 市财政局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   二、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须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天津市财政局 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 投资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以天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的合作企业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附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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