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
津政发[2005]043号颁布时间:2005-06-03
2005年6月3日 津政发[2005]043号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
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
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
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
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
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推荐
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
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
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
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
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
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
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很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很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好
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
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较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明显创新,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
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
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下
列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一)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
基础性工作。
(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
治等。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
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
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
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
二年不低于5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
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
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
于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
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
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
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
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
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
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
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
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
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
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五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
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
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
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
库建立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建等工作。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
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
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八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根据每年推荐
的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
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驻津科研
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
除前款所列推荐单位之外,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还可由3名同行业的中国科学
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获奖人联合推荐;上述推荐人每年
度只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
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亦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
具体意见。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区县科委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
第四十二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
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符合
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
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且应以近十年的为主。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可靠。申报项目的主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应是以申报单位名义完成的为主。
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
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前款所提“必要的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
第四十三条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所完成的成果,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
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
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实施推广项目的授奖人数可增
加1至3人,授奖单位可增加1至2个。
第四十五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
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
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
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评审。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
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
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
第四十九条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
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可
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获奖与否及其等级的确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最后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
委员会审议。
科技重大成就奖通过初评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
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条评审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技重大成就奖、国际科
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进行复审。复
审一等奖项目采用差额方式,差额率为20%至30%。复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过。
第五十一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
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要
求其回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有关
工作人员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第五十二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公告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
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
明其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
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荐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
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
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
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所述情况,并有充分依据的,
应予受理,并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
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
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
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
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
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
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办理。
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异议处理结果应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授奖
第五十九条市科委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等情况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300项。
第六十一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十二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
奖1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科技重大成就
奖的奖金根据每年评审情况据实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负责按照国家下达的推荐限
额数量择优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天津市
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津政发〔2001〕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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