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
津财社[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津财社[200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天
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对我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
《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精
神,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单位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
2、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
二、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1、经审核当年生产经营亏损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减缴40%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规定缴纳标准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
减缴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和缓缴期限
按规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因资金暂时困难可申请办理缓缴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但须提交缓缴期内的缴款计划,报经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审核同意后执行。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办理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
1、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符合免缴条件第1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免缴条件第2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由市或者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依据市财政、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国
资委提供的特困企业名册对照受理。
2、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符合减缴条件第1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当年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号表)。
符合减缴条件第2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当年“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号表)、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发放表。
3、凡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并提供批准的缓缴期内详细的缴款计划。
凡是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证明材料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进行审核,经同级财政核定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
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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