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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通知

津财社[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津财社[200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天 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对我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 《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精 神,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单位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   2、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   二、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和减缴比例   1、经审核当年生产经营亏损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减缴40%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规定缴纳标准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 减缴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和缓缴期限   按规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因资金暂时困难可申请办理缓缴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但须提交缓缴期内的缴款计划,报经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审核同意后执行。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办理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   1、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符合免缴条件第1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免缴条件第2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由市或者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依据市财政、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国 资委提供的特困企业名册对照受理。   2、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符合减缴条件第1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当年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号表)。   符合减缴条件第2项的,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 批表》,并提供当年“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号表)、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发放表。   3、凡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由单位填报《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并提供批准的缓缴期内详细的缴款计划。   凡是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证明材料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进行审核,经同级财政核定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 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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