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残工委办[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津残工委办[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天津市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起市
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
简称“保障金”)。现就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
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市规定执
行。
二、年审机构和范围
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
构负责。2005年3月31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在当地地税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年
度审核工作。
三、审核认定
经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的单位,向其出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经年度审核认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其出具《达比例单位
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由
职业者免征“保障金”。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和《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证明》各一式三联。第一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给单位,第三联送达
地税机关。
四、对减、免、缓缴纳“保障金”单位的核定
对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符合《关于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暂
行规定》条件的单位,经核准后,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向其出
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书》。
《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或区、县人民
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留存,第二联交给单位,第三联送达地税机关,第
四联报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备案。
五、代征期限和办法
2005年“保障金”征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
地税机关依据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和《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书》,对应缴纳单位代征“保障金”。对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的单位,免征
“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执行的单位,
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向地税机关送达《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由地税机关全额代征“保障金”。
六、票证的使用和销号对帐
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统一开具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及时做好销号和
对帐工作。
七、宣传工作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地税局,将联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工作的宣传,通过报刊向社会刊登代征通告。各地税分局也要按照全市工作部署配
合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做好宣传工作,并在办税服务厅(所)显著们置向单位做好通
告宣传。
八、工作要求
1、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负责;代征工作由市地税系统计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建立经常
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规范操作,做好对单位的年度审
核认定工作。
3、地税机关要按照缴款通知核定的金额进行代征,对在征期内未及时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做好催缴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