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 津财行政[2004]3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
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
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
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
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
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
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
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
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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