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3]第433号颁布时间:2003-12-16

     2003年12月16日 津劳局[2003]第433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 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780元。    二、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最高 标准为3900元。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