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津劳局[2003]第58号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津劳局[2003]第5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 进一步规范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 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 (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 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 障局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 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 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 定工作。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局免费核发。    第四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 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和市劳动保障 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    (二)新办、现有商贸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商贸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    第六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 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 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提供材料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3.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 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或《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 请。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 完成。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季度分别向区(县) 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后,持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有关材料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经营、人员 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3] 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 ×100%。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 (上年年末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年检工作。 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 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局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 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区(县)劳动保障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 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局在《认定证 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局、税务部门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 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缴销《认定 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劳动保障局、税务部 门联合对各区县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抽查,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式样,由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 政策、信息咨询、职工培训、续接保险、人事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 认定,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犯者,一但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逐级追究当 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办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 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范围 分工负责解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