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印发《关于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激励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1]103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津财企一[2001]103号
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积极
性,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市财政局、市体改办和市经委联合拟定了《关于实行国有
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激励办法的指导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激励办法的指导意见
按照市委七届七次会议提出的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完善激励与约束
机制,现就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实行激励办法,提出以
下指导性意见。
一、激励办法的实施原则和主要方式
实行激励办法应遵循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激励机制与约
束机制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分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
套改革相结合;积极探索和稳妥操作相结合。
激励方式主要有: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岗位股份激励办法,
经营者按收益分配办法。
激励办法适用于已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以下
简称国有企业)。
激励的主体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
激励的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
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激励的对象,一般为企业领导班子经营者群体。除经营
者外,还可以包括有突出贡献、有重大发明、有重要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
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
二、经营者激励办法
(一)经营者期股激励办法
经营者期股激励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股东大会同意,
经营者按约定价格出资购买的方式获取本企业适当比例的股份,收益需在任期届满后
延期兑现的激励方式。
在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期股激励是指经营者在基本工资(原则掌握在本
企业职工年收入1棧潮?/FONT>)以外,从国有资本中单独受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收益
按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兑现的激励方式;
在非国有控股企业中,期股激励是指经营者在基本工资以外,经全体股东协商受
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兑现的激励方式。
国有企业经营者出资购买企业期股时,应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企业净
资产价值即总股本。经营者及经营者群体购买的期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
在领导班子作为经营者群体出资购买的期股中,厂长或董事长、(总)经理所占的比例,
不得低于30%。
经营者出资购买的期股,原则上应全额支付现金。无力全额支付现金购买期股的
经营者,可先支付20%以上的现金,剩余部分在三至五年内出资购买。经营者出资
(包括分期付款)购买的期股,列作企业实收资本。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出资购买期股,原则上不改变其他股东股份结
构。经出资方或股东会同意,可采取由经营者在国有股份中单独受让或增资扩股的办
法,其股权设置应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出资购买期股,由股东会协商确定,经营者出资购买的
期股,通过企业增发新股、其他股东同比例缩股受让取得,不得从国有股份中单独受
让。
经营者以实际出资方式购买的期股应分的红利,经审计确认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
合同约定的要求,可在每年企业分红时兑现。经营者购买期股的欠款,应首先用红利
补足。
经营者任期届满,若不冉续聘,经审计确认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合同约定要求,
原出资购买的期股可按当时资产评估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由出资方或其他股东收购;
也可继续持股,按年度分红。上市公司经营者出资购买的期股,可通过股票市场变现。
经营者在约定任期未满时离岗,或在约定任期届满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其出资购买的股份,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兑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出资额。经营者以分
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股份,尚未付清的部分,要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经营者在任期间,所持期股不得转让。
(二)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岗位股份激励办法
经营者、科技人员岗位股份激励办法是指,对经营者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在其已任期间,企业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长,可从企业净资产增长额中划出一定比例,
设立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岗位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和科技人员的激励方法。
经营者获取的岗位股份,以经营者出资购买期股为前提,以一定期限内企业净资
产增值额为基础,经营者岗位股份比例原则上掌握在企业净资产增值额(主要考核经
营成果增加的净资产)的10%以内。
科技人员获取的岗位股份,以科技人员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为前提,以一定期限内科技人员科技贡献使企业净资产增值额为基础,科技人员岗位
股份比例原则上掌握在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0%以内。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经营者持股比例。
实行岗位股份办法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同意,
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岗位股份,以国有资本单独受让持有的方式设立,其股权设置应按
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实行岗位股份办法的非国有控股企业,经股东会商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岗位股
份,以企业增发新股、股东同比例缩股等方式设立。
经营者、科技人员岗位股份应分红利一部分要延期兑现,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
双方合同规定要求的,在企业每年分红时,先兑现50%,余下的50%待经营者、
科技人员合同期满后再予兑现;经营者、科技人员合同期满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经营者、科技人员岗位股份,可按照经营者期股变现方式变现;经营者、科技人员提
前离任或未完成合同规定要求的,岗位股份及岗位股份未兑现红利按合同约定扣减。
(三)经营者按收益比例分配办法
按收益分配办法是指经营者对企业增长利润按约定的比例分利;经营者按企业扭
亏增盈额的约定比例获取奖励;经营者退休时以在岗一定期间的增利按约定比例获取
一次性奖励。
1.经营者对企业增长利润按约定比例分利
对未出资购买企业期股的经营者,企业可为其设立一定比例按企业净增长利润分
配的干股。该干股只享有对净增长利润的分利权,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基数利润
的分利权。干股比例原则上按5%左右核定。企业以上年净利润为基数(上年净利润
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则以前三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包括消
化经审计确认的以前年度的潜亏额)扣除基数后的增长部分,经营者可按约定的干股
比例分利。企业兑现经营者当年应得红利,按分利额的50%掌握,剩余部分作为经
营者风险基金。如经营者下一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净利润基数,按约定的比例抵偿尚
未兑现的红利及经营者其他资金。如经营者下一年完成合同约定的净利润基数,除按
上述办法分利外,上一年度未分配的红利则予以兑现。上述干股分红由企业税后利润
或国家股分红中列支。
经营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企业净利润基数的,按合同约定处罚。
2.经营者按企业扭亏增盈额或减亏额的约定比例获取奖励
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的,经审计并签订合同,企业可
以上一年亏损为基数,分别按当年减亏额的3%或盈利额的5%,对经营者给予奖励。
上述奖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扭亏为盈的企业,提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出现亏损。企
业对经营者兑现当年的奖励,按奖金的50%掌握,剩余部分作为经营者风险基金。
下一年企业继续减亏或盈利的,除按上述办法获取当年的奖励外,上一年未兑现的奖
励全部给予兑现。经营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任期届满时,出现增亏或到期不能扭
亏为盈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减经营者余下的奖励及其他资金。
3.经营者退休时以在岗一定期间的增利按约定比例获取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法
定退休年龄并经组织批准退休、退休时所经营企业是盈利企业、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
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触犯国家刑律的企业经营者,可享受一次性奖励。
企业对退休的经营者,要按合同约定对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进行
审计。对达到合同约定业绩指标的经营者,可按经营者退休当年企业净资产比基期累
计增长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任期间已试行按收益分配办法的经营者,按
上述办法计算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项奖励由企业税后利润或国家
股分红中列支。企业对达不到合同约定业绩指标的经营者,要按合同约定处罚。
三、激励办法的考核与管理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激励办法的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由国
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与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签订期股、岗位股份转让及经营目标合
同;非国有控股企业,由公司董事会与经营者、科技人员签定经营目标合同,由股东
会依照法定程序与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激励主体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要根据企业实际状况,确定科学严密的考核指标,包
括经营者任期内分年度各项经济效益目标,企业潜亏消化计划,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水
平,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降低率以及科技人员任期内技术不得重复转让等。同时要
保证按劳动合同用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障资金,严格按“两则”进行财务核算。
对未按约定合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甚至增加潜亏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
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激励办法,原则上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国有资产
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营者合同期
满,要按合同约定对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指标进行离任审计。承办国有企
业经营者试行按激励分配办法企业资产评估、离任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并承担相应
的审计责任。
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本办法,不得同时实行年薪制或其他奖励办法。对经营者、
科技人员实行激励办法,是改革国有企业分配制度,调动经营者、科技人员主动性,
培养企业家队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有益尝试。国有企业可结
合实际,选择具体激励办法,并制定翔实的实施方案,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主
管局或总公司)批准,报市财政局、体改办、主管委核准后实施。
四、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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