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01]317号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津财教[2001]317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人事局、编办:
根据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21号),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建立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机制,保证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一)中小学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的办法是,区县财政部门统一委托代理银行将中小
学编制内的在职职工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账户的工资发放
办法。
(二)中小学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是,各区县现有编制内的中小学在职职工和
离退休职工。不含超编人员、临时工、校办工厂职工和在校办工厂工作的教职工、公
办民助或民办公助学校职工、区县教委事业编人员、教学仪器设备公司人员、校办工
业公司人员、乡镇教育干部和其他不在学校工作的职工。
(三)中小学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的标准是,国务院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各项教职工
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费。不包括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自定的各项工
资性政策,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四)对未纳入中小学职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暂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原发放
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步骤
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各级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互相配合,冻结各区县中小学职工的现有
编制和人员;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清理各类不属于工资统发范围,占用中小学教职
工编制的人员;严格准确掌握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人数、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和开
支水平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建立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的编
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按本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通过代理银
行按月直接将工资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保证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按时
足额发放。具体办法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市级普教系统事
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是中小学职工工资统发的具体组织部门,与编制、人事、财政等部
门协调配合,建立教职工编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做好中小学职工工资的统发工作。
(二)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学校的单位性质、教职工编制、实有人
数和应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
(三)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工资组成项目和标准。
(四)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
制,设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按照中小学敦职工编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经审
核后,通过代理银行将工资直接拨付教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1.各区县中小学职工编制和人员冻结以后,市和区县的教育、编制、人事、财
政等部门要强化编制管理,对不执行编制管理办法而新增的人员,财政不拨付经费。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发展需要,
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
3.改革现行的师范教育和毕业生分配制度。从2000年起,中等师范学校已
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生毕业后,撤销中等师范学校。各级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师范毕
业生,由教育部门、学校视编制情况和毕业生本人的能力予以聘任。
4.优比教师队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人事制度。在学
校内部全面实行聘任制,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对落聘待岗教师可以安排集中培训后再
党争上岗,可以安排到职员或工人岗位,也可以安排到边远校、农村校、缺编校工作。
对不适合教师工作,又不服从安置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5.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继续深化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全面完成中小学
布局调整任务,实现规模办学,合理调配师资,整合教职工队伍,提高办学效益。
(二)依法筹措和保证教育经费
1.各级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时,要按照“三个增长”的要求,保证教育经
费的增长:各级财政要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处理好“吃饭与建设”
的关系,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
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中用于农村中小学职工工资发
放的部分支出基数,要相应上交到区县级财政,纳入“工资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同
时,要保持乡镇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面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
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津政发
[1994]48号),做好农村教育附加费的征管工作,把该征的钱征上来,弥补
教育经费的不足。
4.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建立逐步提高学杂费
标准的正常机制。同时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
5.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区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标准周期预算和部门预算
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按照有关
规定要加强对学校收入的管理,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攻入,要纳入专户管理。
区县财政要适当集中一定比例的学校收入,用于保证经费困难学校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检查监督
各级教育、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
放工作的管理,健全考核、监督和约束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的中小学教职
工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不及时足
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方
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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