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总公司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财预[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财预[2000]88号 各总公司: 最近,冶金等工业总公司来函反映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有关问题。 针对原工、商业局转轨为总公司后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 据”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经营活动,以收取“总机构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 源并行使主管部门职责的总公司,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二、主管部门向其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能超出原收取“行 政管理费”的范围和比例。企业向主管部门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