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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津政办发[1982]110号颁布时间:1982-08-28

     1982年8月28日 津政办发[1982]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联、市文化局拟订的《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 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关于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问题,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 规定,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致,给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带来一些困难。为了进一步 推动从事创作的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与新的时代的群众相结合,繁荣文艺创作,加 强文艺队伍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 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在本市(包括塘沽、汉沽、大港、郊区、县)深入生活,伙食补助分别按下 列标准执行:凡去市区、郊区深入生活,不能在单位食堂和回家就餐者,每餐可发给 误餐费三角五分(早餐不补助);去市属各县者,每人每天补助七角,往返时间不足 六小时者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者不发。 2.去外省、市、自治区工厂、农村及其它单位深入生活,从离津之日起至回津 之日止,每人每天一律补助七角,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和住宿费,均按现 行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3.去本市或外省、市、自治区工厂、矿山深入生活,凡参加高温、高空和有毒 作业、野外作业者,可取得深入生活单位同工种工人的补贴证明,经派出单位领导批 准,按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发给与同工种工人同等的补助。 4.业余作者深入生活的差旅费开支和生活补助,与专业创作人员相同。具体开 支办法如下: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业余作者,一般应由作者所在单位开支,不属 上述部门的业余作者,由批准深入生活的协会开支。 5.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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