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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发[1982]197号颁布时间:1982-10-18

     1982年10月18日 津政发[1982]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望即结合当前打击经济领 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金融管理,是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一项长远的重要措施,同时 对于端正党风、严肃财经纪律,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也有促进作用。为此, 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立即根据规定的精神,按照分工,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研究制订出具体实施的办法,以便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堵塞漏洞,在积极支 持发展生产、扩大流通的同时,更好地发挥银行在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中的 重要作用。 二、对于加强金融管理的各项规定,除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带头执行外,还要经常教育所属部门、单位的全体职工干部共同严格遵守。 三、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税以及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部门,都 要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银行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协同解决, 共同为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作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       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 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 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这个文件,在今年六月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三 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 今年以来,各地揭露出来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许多重大案件涉及到 银行部门,问题相当突出。由于银行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一些经济犯罪分 子总是千方百计利用银行在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取得银行贷款 和现金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有些地方的银行放松管理,有章不循,有的地 方和单位要银行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给经济犯罪分子 以可乘之机。在银行内部也有少数干部、职工被拉拢腐蚀,执法犯法,支持或参与走 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为了加强金融管理,堵塞漏洞,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 犯罪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贷款管理。各级银行(包括信托公司、信托部、信用社,下同)必须坚 决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认真掌握信贷资金使用方向,并根据贷款对象、金额大 小和贷款用途,分别确定贷款的审批权限,切实加强信贷计划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 位或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在近期内,各地要结合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 活动,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一次贷款检查。对违反信贷政策的贷款,要限期清理收 回;被套用去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贷款,要强制收回。 二、严格帐户管理。各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必须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对已经开立的帐户,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帐户,应 立即停止收付,并予撤销。对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如出租、出借、转让帐户给其它单 位或个人使用的,利用银行帐户搞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的,签发空头和远期支款 凭证的,应没收其出租帐户的非法收入上交国库;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改支票 户为存折户或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收付往来等制裁措施。 三、严格结算管理。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认真审查结算凭证、印鉴和收款来 源、支款用途,特别是对大额款项的结算更应严格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 反国家政策、法令、计划和财经纪律的款项收付,银行应拒绝办理结算。对大额汇款 或连续汇给同一个收款人的多笔汇款,对从城市汇往农村的款项,对贸易货栈、社队 企业和街道企业的货款结算,银行要认真审查,遇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对汇款的支付,银行要加强监督。 四、严格现金管理。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严格执行,不得超过。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除了按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用途,经开 户银行同意可以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外,不得坐支现金。各单位支取现金, 要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监督支付,单位汇入汇款,不得大额提取现金,不得通过邮 局套取现金。各单位异地采购提取现金,要区别情况严加管理。确因交通、电讯不便, 生活急需又符合市场管理政策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支付和携带一定额度的现金; 而对违反市场管理、物价管理规定和不按计划进行采购的,银行要坚决拒绝支付现金。 银行要经常检查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决定的情况,特别是对那些财务制度松、管理乱 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从银行套 取、骗取和坐支现金,进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盗窃和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要坚决停止支付现金,并反映给有关部门处理。 五、严格金银管理。无论个人或企业出售金银,必须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工 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部门查获到金银走私、倒卖等活动,应当严格处理。工商行 政管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部门罚没的金银,应当妥善封存保管,或者封包送 当地银行保管,俟结案后及时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兑。 六、严格外汇管理。国内一切单位收入的外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售 给中国银行;所需要的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卖给。未经管汇 部门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严禁私自买卖外汇,或以任何 形式进行逃汇、套汇或截留、挪用、坐支国家的外汇。调剂外汇必须通过中国银行, 按规定的价格、对象和外汇来源办理。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的转帐、调拨、结算,要审 查款项来源和付款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国内单位间的商品交易,除“ 以出顶进”或特殊批准者外,一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中国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现金 的管理;对携带或复带外币出境的,海关应凭中国银行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放 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论处。 七、加强反假币斗争。制造和贩运假人民币,是当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 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各地银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互通情报,密切配合,把反假币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防范措施。发现这类案件,要抓紧侦破;对制造、偷运、贩卖假人民币的首 要分子,要依法严惩,坚决打击。 八、各级银行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抗腐蚀的能力。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该支持的积积支持,该管严的坚决管严。吸收存款和发放 贷款都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乱拉存款和滥放贷款,牟取本单位以 至个人的私利。银行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执法犯法,贪污盗窃,受贿索贿,支持或参与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的,要按照党纪国法加重处分。对违反政策规定 强令银行贷款的,银行有权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上述各项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和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 规定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要分别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结合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级银行要正确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 搞活经济的政策,在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的同时,充分发挥银行在反走私斗 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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