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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津政发[1982]14号颁布时间:1982-01-22

     1982年1月22日 津政发[198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 料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在对外提供和公 开发表统计资料时,一定要做到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流,又有利于 保守国家机密。凡是绝密和机密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公布或对外 提供。经批准可以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未经发表的全市性统计数字,都需事先与市统 计局进行核对,防止造成混乱。    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市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注意保守国家经济机密问题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 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性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划分为绝密统计资料、机密统计资料和非机密 统计资料三部分。 绝密统计资料系指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字。这类资料包括:1.国防建设和军 工生产及职工人数、人材培养;2.与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有关的有色金属和稀有金 属等战略物资产量和生产能力;3.钢材、粮食、有色金属等战略物资储备以及军需 用品的库存量和供应量;4.放射性元素和稀有金属等重要战略矿藏储量;5.黄金 产量和销售量。 机密统计资料系指涉及国家经济实力的统计数字。这类资料主要包括:1.石油、 天然气、有色金属、贵金属、轻重稀土元素、稀有分散元素和特种非金属等重要的矿 产资源及保有储量;2.铜、铝、粮食等主要物资的库存量;3.重要工业产品的生 产能力;4.铁路机车、货车拥有量及运输能力;5.民航飞机、运输船舶、渔轮等 拥有量;6.有国防意义的港湾和航道;7.电讯线路长度、通讯网构成;8.战略 广播电台的个数、位置、发射功率、使用频率波段;9.重要基本建设项目;10. 重要工矿企业的产品产量和成本;11.燃料、电力等主要物资的平衡资料及使用方 向;12.社会购买力和商品货源的平衡资料;13.粮食、食油、棉花、棉布收支 平衡资料;14.出口商品收汇一美元所需成本;15.财政收支平衡资料;16. 财政支出中战备支出和物资储备支出细目;17.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平衡;18. 对外援助;19.工伤事故资料;20.传染病发病率;21.专业运动员人数; 22.有关人口死亡的原因及待业人员统计等。 非机密统计资料系指反映一般经济和社会情况的数字。这类资料可以向外提供和 公开发表。主要包括历年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邮电、国内外贸易、人口、教 育、卫生、文化、广播、出版等不属于上述保密范围的统计数字。 二、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实行分级管理。 1.属于全市性绝密和机密的统计数字,不得对外泄露;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 开发表时,应在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后,由有关委、办、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属于地区性(区、县)的机密统计数字应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非机密的全市性统计数字,由市统计局每年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公报 形式公布。在未公布以前,仍应注意保密。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需经对外提供 数字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其中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 的经济统计数字,如红小豆、对虾等产量和进出口量大的工矿产品等,还应征得外贸 局同意。 3.不属于全市性机密的业务性统计数字,如某些技术经济指标、某些产品的分 品种产量等,需要对外提供时,由各委、办、局自行审定。 4.各委、办、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全市性经济和社会统计数字,要以市统计 局的数字为准,并在对外提供和发表前与市统计局核对一致,防止数出多门,造成混 乱。 5.有关重要科研技术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如需要对外提供和公开发 表时,应征得市科委的同意。 6.与外国合作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凡属引进项目、外国帮 助改造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如需提供统计数字,应限于直接有关的部分,范围不宜 扩大。凡属经济规划、经济模型等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机密的项目,有关机密资料不 得向外国人提供,也不能让外国人参与实际计算工作。今后,一般不宜再与外国共同 搞“经济预测”和“投入产出”一类的合作。必须搞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属于地 方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全国性的报国务院批准。 7.全市的计划数字,包括远景规划数字和年度计划数字,凡没有公布过的,都 是机密资料,各单位对外提供和报刊公开发表时,必须事先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 8.属于全国性的数字,除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公开发表过的外,我市各单位一律不得公布或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时,应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市统计局发送有关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或有关部门从市统计局抄录的 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除已公开发表的外不得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应事先征得市 统计局同意。 四、为适应国内外了解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需要,市统计局按年编印国民 经济统计资料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在《天津政报》上按季发表国民经济计划执行 情况的主要统计数字。 五、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接待、谈判和出国访问的人员, 在向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介绍情况或讲学等,都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该讲的 国家机密数字,绝对不能讲。对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表和向外提供机密资料的单位和 个人,要追究责任。 六、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 作好这项工作,各区、县和各委、办、局在本单位内指定综合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 负责管理本单位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的审查、核对和检查工作。各单位在检 查保密工作时,应将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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