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2]75号颁布时间:1992-11-04
1992年11月4日 津政发[199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
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
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发展散装水泥
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
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储存等工作。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和供应单位,要优先对集中搅拌等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供
应散装水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袋装水泥的,首先供应外地调进的袋装水泥,如
供应单位一时无法调剂解决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散办批准,由指定单位加
工包装供应本市产散装水泥。
第六条 市散办要对全市的散装水泥运力实行总体平衡和协调。散装水泥运输单
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运输费用,违者按物价管理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
施,禁止对散装水泥进行二次包装。水泥制品行业、混凝土搅拌站,须具备全部使用
散装水泥的能力,并在保证供应的条件下,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我市有农业的区、县要逐步建立销售散装水泥网点,并按规定执行袋、
散水泥差价,鼓励农村建房和水利建设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部门和运输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计量规定,坚持空、
重车过磅制度,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必须达到全
部生产能力的70%;在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原设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在投产前
补足;原有的水泥生产企业,也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逐步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
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须通知市散办派员参加审查,并由市散办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散装水泥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
水泥散装年度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根据每年散装
水泥工作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