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暂不换发规划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446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津价房地[1999]446号
市规划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国
家计委换发收费许可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暂不换发本市规划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持有的原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暂不换发新证。何时换证,待市物价局通知。
二、鉴于市内六区规划(土地)处行政及业务直属市规划局领导,因此,其行政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换证手续,统一由市规划局到市物价局办理。
三、和平、南开、红桥、河西、河东和河北区物价局,今后不再负责各区规划(土
地)处的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