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商品住宅代理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377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津价房地[1999]37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消费者反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定商品
住宅销售价格并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买
断”商品住宅为名,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的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收取代理
费进行销售。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增加了消费者负
担。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商品住宅不得上市销售,也不得委托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须向委托方索取天
津市物价局有关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住宅时,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
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及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
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 第248号)和天津市
物价局《天津市城镇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津价房地[1998]254号)有关规
定,不得在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的商品住宅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
用(代收代缴的税费除外)。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实行政府定价的安居工程住宅和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经济适用住宅,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其代理收费只能在法定的管理
费和利润中提取。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住宅必须明码标价,并使用天津市物价局
统一监制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细价目表》,认真规范填写后悬挂在售房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由价格监
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