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办公室关于放开住宅转租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512号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津价房地[1999]512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活跃我市住宅租赁市场,培育住宅有效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现将放开住宅转租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放开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含市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企业自管产)
转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其租金标准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双方协商议定。
二、以租代售的商品住宅租赁价格放开。其租金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租人双
方协商议定。
三、我市住宅租赁市场价格如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实行干预措施。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