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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会[2008]904号颁布时间:2008-05-28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好我市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北京市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在北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所)和外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均在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内容、方法
  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材料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文中要求上报的附表,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bjcz.gov.cn---下载专区下载)。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已经在系统中进行业务报备的,不再报送)。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材料的同时登陆系统网站(http://www.acc.gov.cn),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登陆系统网站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以填报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各项收入均为2007年年报数),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不一致,应按如下方式将基本信息进行更正。
  1、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事务所可自行在系统上进行修改变更,更正后的信息有效;
  2、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内容与系统中不一致的,填报时应进行变更,同时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见附件)。变更备案经会计处审核后,再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确认。
  3、组织形式、设立方式、事务所批准文号、事务所批准日期、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大于500万元等项目属于事务所不能自行更改信息,如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务所首先应携带设立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到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系统信息变更。信息变更确认后,方可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三)基本信息报备应注意的问题
  1、事务所基本情况页中背景色为白色项为可输入项,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主任会计师的姓名不可直接输入,请点击右侧放大镜图标进行选择;
  3、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股东数是根据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自动生成;
  4、金额项的单位全部为“万元”,但需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5、点击“保存”只是保存用户填写的信息,未进行上报;
  6、点击“报备提交”,成功后将不能再修改。
  7、基本信息报备提交成功,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上述材料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609或622房间(实际情况与系统一致的,可将材料放置服务大厅)。
  报送材料后,负责基本信息报备人员要注意查询你所报备结果,显示“已确认”状态,标志你所此项工作已完成。
  三、时间安排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至6月25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我市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顺利完成,希望各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核实信息、据实填写信息、及时报送材料,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完整、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二)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现在已通过系统随时进行。因此,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上报,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三)基本信息报备待财政部门确认信息后,系统将根据备案数据对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不满足设立条件的,财政部门确认后将启动整改程序,即:非正常执业状态,在此状态下事务所不能办理其他事项。
  (四)基本信息报备结束后,我局将在北京市财政局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参加报备的情况予以公告。
  (五)结合基本信息报备,我市将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换证工作。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后,旧版证书同时废止。
  (六)事务所、分所遗失登陆密码的,应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附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doc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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