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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京人发[2005]64号颁布时间:2005-08-04

 
各区县人事局、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外事处,各高等院校、总公司人事、外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本市外国专家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领导同意,由市人事局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组成联合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签证手续。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市外国专家局受理,在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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