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通知
京发改[2005]1842号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京发改[2005]184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
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2005年3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为规范我
市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月饼价格、质量、
包装和搭售行为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保证质量、
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合理包装。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
合包装、销售,保证包装标示必须真实合法。
四、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
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告》内容,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各级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生产、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
店等进行检查。以价格法律法规和《公告》为依据,以明码标价为突破口,检查月饼
销售是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公告》中依法禁止的其
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在月饼的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天价”月饼
及假冒伪劣月饼、过期、霉变月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不仅要严厉处罚,
而且要进行公开曝光。
(三)工作中要注意协调与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信息共享、
联合检查等方式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七、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处理问
题。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
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经营者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
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
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
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
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
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