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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京建物[2005]691号颁布时间:2005-07-05

        2005年7月5日 京建物[2005]691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 地物字[1999]134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 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以下同),并 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 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三、1999年1月1日以前以各种形式归集过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 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 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电话:644095 53,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之后将所归集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市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已达成维修资金共管协议的,可按协议继续维持现有 管理方式,但应将资金共管协议、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 利息、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 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 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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