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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5]715号颁布时间:2005-05-20

     2005年5月20日 京财采购[2005]715号  各市属有关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 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 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 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政府采 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 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 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第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第九条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填 写好的《调查表》提交给采购办,或投入北京市财政服务大厅设置的“政府采购定点 供应商意见箱”。    第八条 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调查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 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填写《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 面。    1、价格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 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 同型号原装产品的普遍价格,车辆维修价格是否合理,定点会议单位是否按照协议价 格执行等内容;    2、交货方面,包括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车辆维修是否在承诺时 间内完成等内容;    3、质量方面,包括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 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 的故障,车辆维修的质量是否良好等内容;    4、服务方面,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车辆维修和定点会 议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5、其他,包括采购办和采购人认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综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得分、价格评价、交货评价、质量评 价和服务评价和其他等六个方面。    1、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2、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 《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3、交货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 《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4、质量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 《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5、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采购人在 《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6、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 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调查表》中表扬,经采购 办核实的行为,采购办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相 关规定中止或解除相应的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定点供应商。    第十三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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