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4日 京发改[2005]112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
划[2005]6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有关项目审批、核
准和备案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办理权限,按照项目投资管理权
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凡项目中涉及进口设备事宜的,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时,一定要附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口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