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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换发登记证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44号颁布时间:2005-04-12

     2005年4月12日 京劳社培发[2005]44号  市属有关局、总(集团)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技工学校:   近几年,我市技工学校通过调整改革,一方面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能 力不断增强,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在技能人才培养上,形成了独 特的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另一方面还有一定数量的技工学校由于调整等多种原因, 不再面向全市招生,目前学校已没有在校生,不再具有办学功能。基于上述情况,为 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完善技工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适应首都经济体 制改革和符合学校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办学功能,推动技工学校 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技工学校进行重新登记注册并换发新 的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范围   具有2005年度招生公示资格的技工学校。   详见: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做好二○○五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4号)   不具有招生公示资格的技工学校,不在本次登记注册范围内。   二、登记注册的程序   (一)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草表)》和《北京市技 工学校登记证》正、副证的项目,认真核实、统一详细填写,加盖校章报学校主管部 门。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技工学校所填的《登记表(草表)》要进行审核,并加盖局、 总(集团)公司章后,于4月底前将《登记表(草表)》(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劳动 保障局。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登记注册的技工学校进行复查,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技 工学校,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本。   三、《技工学校登记证》的使用效能   (一)《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是技工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合法凭证。凡取 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的范围和专业(工种)设置内,从事招生、教学 及有关办学活动。   (二)技工学校的开办、撤消、调整、更名以及法人的变更,应持所属局(集团) 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证明,到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技工学校可凭《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副本,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获取事业单位代码,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校办企业的认证、免税和年检工作。定 期参加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登记注册期限   (一)凡属于登记范围的技工学校,持《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旧证 (1998年制发),于5月底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换取新证。   (二)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工作,将与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工作紧密 衔接,学校登记注册一年一次,每年定于3月15日前,持《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 副本,先到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登记注册,后到市编办办理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局、总(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所属技工学校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 技工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本着"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资源整合"的原 则,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局、总(集团)公司(含中央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对1998年登记 注册技工学校调整变化的情况,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对目前招生的技工学 校,要督促检查学校的办学情况,指导学校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 理水平;二是对调整(撤消)的技工学校要妥善做好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排除一 切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学校做好财产清理核 对、登记移交和毕业生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请各局、总(集团)公司(含中央单位),按照撤消技工学校建制名单, 协助将撤消的技工学校《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本)和学校收费许可证核 查后,于5月底前移交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登记备案。学校证件如有遗失,由上 级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上报。   联系人:赵文静 王飞   联系电话:63167916 6316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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