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 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17号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
知》(银发[2005]61号)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
款办法》,自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
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 调整后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3.78 1-5 年(含5年) 3.96
5-30年(含30年) 4.23 5-30年(含30年) 4.41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
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2005年3月1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
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200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
200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
款方式的个人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2005年3月17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执行调整后
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
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
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
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
本金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四、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
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五、对于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个人贷款和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贷
款,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18号)和《关于北京市标
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
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3月17日
(不含)以前发放的2005年3月17日后仍执行原利率,2004年3月17日
(含)以后发放的,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六、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 2005年3月17日(含)后的个
人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贷款。
七、个人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还款参考表由各分中心根据还款方式制定。
八、各分中心及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规定,认真做
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