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日 京劳社发[2005]2号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13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
保险费缴费单位2004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检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缴费单位因各种原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报、漏报
2004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办理社会
保险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凡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少
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单位,除按规定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还
将依法征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