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京政办发[20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
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
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增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制度。市统计局组织区县统计部门核算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对各区县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进行核算,全市统一核算方法、统一数据
来源、统一指标解释,切实提高区县数据与全市数据的整体性和区县数据之间的可比
性。同时取消街乡一级地区生产总值核算。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计算方法。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建立全市统一、可比的计
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区县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做到全市数据
与区县数据的协调衔接。为地区生产总值数据下算一级奠定核算基础。
四、有关政府部门要全力配合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财政、税务、工商、
银行、邮政、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统计局要求提供资料,以保证宏观数据的衔
接统一。
五、进一步规范全市与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区县
进度数据由市统计局核算评估后统一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进度核算在频次上,
暂以半年为一个核算周期,待核算规范后,根据需要调整为按季核算。在时间上,半
年数据将在每年7月18日左右反馈区县政府并对外公布。
六、市统计局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从2005年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