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
建[2004]17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
金的通知》(财建[2004]178号)精神,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
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
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
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
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
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
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请于2005年1月4日至2005年4月
4日到中国民生银行和平里支行领取补贴,过期不再办理。私人车主凭加盖原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本人身份证领取补贴;
法人单位车主凭加盖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专用章的《报废汽车回收
证明》(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本单位发票(发票抬头:北京市商务局)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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