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京财会[2004]1644号颁布时间:2004-10-25

     2004年10月25日 京财会[2004]164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以财会 [2004]2号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以财会便[2004]16号 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 做好该制度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通知》中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 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行为的客观要求   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我市各类企业总数和市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 重,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够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 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对于进一 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 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贯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 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 务报告条例》为主要依据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和特点。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 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据此规定,制度中对“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了界定,即: 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京财统评[2003] 495号)的小企业。该标准主要是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方面对工业、 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做 出规定。   三、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1、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 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区县、本系统内要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氛围。要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纳入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并举办 财会人员、单位相关领导等不同类型人员参加的培训班,使广大的小企业会计人员能 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 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 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 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按照该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具体情况的核算办法,并 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 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注:需要《小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用书,请与北京市财 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68486002 88549660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