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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京财会[2004]1768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京财会[2004]1768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其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 知》(财会[2004]7号)、《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 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在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营利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范围内实施。为 确保该制度在我市积极稳妥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财政部制定和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受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 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协 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   其次,该制度统一规范了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的 内容,有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以及 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三、该制度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 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 行,并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方法(我们将 在适当时间组织培训),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区县财政 局、市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其具体 情况,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 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会计中介机构要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审计服务时,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 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 以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 核算办法。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我们还将陆续转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 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文件。   注: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用书,请与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 心联系。   联系人:王辉   电 话:68486002  885496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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