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5日 京政办发[19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北京投资,继续适用
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
二、本市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研究准备出台或已经公布实行的有关吸引香港中小
投资者投资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不一致的要立
即停止出台或执行。
三、今后,本市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必须报市政府审核。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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