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7日 京工商发[1996]67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以下简称规
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作为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
资格证明由市局出具(样本见附件)。
二、市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
司企业投资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照工作程序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投资人,除提交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净资
产数额的报告。
四、《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申请报告”的内容填写和《企业变更登记申请
书》中第五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现状;
2.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3.企业盈亏情况。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的投资人时,除提
交加盖有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
六、原已在本市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投资人
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原登记注册机关应对其投资资
格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有关条件的,应限期调整,限期后仍达不到的应
依法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或撤销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资格。
七、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或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其投资
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系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该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
记注册时,应在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或撤销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后,方予
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登记为联营企业的投资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样本)(略)
2.《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略)
3.《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节选)(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
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