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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2004]454号颁布时间:2004-05-09

     2004年5月9日 京财综[2004]454号 各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价格管理部门: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重申如下规定:    一、涉及农民建房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9003) 5元/证    暂住证(171009001) 5元/证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农村中小学要继续按照原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 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 字[2002]304号)规定,将向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收取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予以公示。公示内容按照市教委、 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 财[2003]62号)附件《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执行。    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 制度的规定将订购课本的种类、数量及价格通过学校收费公示栏及收费通知单等形式 予以公示。    三、免收农村中小学的外来人员子女借读费,具体按照京财综[2004] 137号文件执行。    以上有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将作为我市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工作 的重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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