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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82号颁布时间:2004-01-08

     2004年1月8日 京财采购[2004]82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监察局、财政局:   近年来,北京市严格按照中央、中纪委及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 求,不断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并于2003年对全市党政机关重新核定了 汽车编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巩固定编成果,保证更好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 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 负担,而且是严重脱离群众、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 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的危害性,要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精神上来,率先垂范,以身 作则,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禁超编制购车   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购置新车和旧车报废更新,一律报市控办审 批,并由市控办开具《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各单位必须在汽车编制范围内编制年度购车计划,凡超编制购车市控办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禁超标准购车   全市党政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 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 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京办发 [1999]38号)和其他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各项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控制标准;   (二)必须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三)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虽已超过五年,但尚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 更换;   (四)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超编、超标购车,严 禁向企、事业或其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四、严格执行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购买和使用公务用车,必须坚持“五统一”要求,即:统一政府采购、 统一国库集中支付、统一银行保险、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加油。汽车定编单位办 理汽车牌照时,除交验公安部规定的手续外,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 《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汽车定编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的规范管理,将责任落实到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工作岗位,不准借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更换小轿车;纪 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事前严格把 关,事中严格程序,事后严格监督。对于违反党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规定,擅自购置 和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一经查出,市控办将对单位违规配备的车辆予以收缴,并严 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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