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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4]51号颁布时间:2004-01-15

     2004年1月15日 京财金融[2004]51号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2003年度北京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国有资产并办 理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均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北京市财政局和区县 财政局申办国有资产年度检查。   二、在2003年度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但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的 企业,应按规定补办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然后申办国有产权年度检查。   三、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 不在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 机关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四、2003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2004年4月30日结束, 其后各项资料将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各市属金融企业应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料和数据软盘于4月15 日以前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各区县属金融企业应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 料和数据软盘于4月15日以前报所属区县财政局金融企业主管科室。   六、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1.企业发生新设、改组、改制、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变动等情况;   2.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占有、变动及注销国有产权登记的情况;   3.对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督促其补办相应的国有产权登记手 续。   七、根据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将办理国有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补办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附后。 附件1:办理国有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2]32号)第十二条规定)   1.填报“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   5.提供担保、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 件;   6.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本企业及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本企业及子公司等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6)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   (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2]3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1.第七条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二)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三)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四)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五)主管财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2.第八条金融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时,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的,仅须提交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属于第七条第二、三、四、 五款情形的,除须提交与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相同的最新变更资料外,还须提交经出资 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 况说明,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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