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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 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             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 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 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 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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