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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颁布时间:2003-12-03

     2003年12月3日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 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 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 和《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 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 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现行费 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   二、根据《办法》的附表,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浮动档次中没有与其现行费率相 等的浮动档次的,自2004年4月1日起,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6%、1.2%、1.3%、 1.4%的调整到0.5%,    (二)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3%、0.4%、0.6%的, 调整到0.5%;现行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 现行费率为1.3%、 1.4%的,调整到1.2%;现行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现行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 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 和1.2%。   (三)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 现行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现行费率为 1.7%的,调整到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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