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7日 京财农办[2003]1908号
郊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行为,国家开发办研
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
规定》,现原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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