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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颁布时间:2003-03-04

     2003年3月4日 京劳社养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非财 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一)部分内容中规定的“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 按以下公式计算:   Bt=(C参平×T比×11%)÷120(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Bt为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   C参平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 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不合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T比为调节系数(以下各计算公式均同此),即以2003年1月至2007年 12月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激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 工资合计之比。计算公式为:   T 比=(X2003+X2004+X2005+X2006+X2007) ÷(C2003+C2004+C2005+C2006+C2007)   其中:X2003···X2007分别为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 被保险人各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2003…C2007为2003年至 2007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内容中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按以下公式计算:   G=(G平+Z平)×T比   其中:   G为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G平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730元×N×1%)×Cn /11019计算。其中: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998年 6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Cn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1019”为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Z平为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即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 (不含在原单位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合计 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Z平={[(C1992/12)×3+C1993]×2%+[C1994+··· +(C1998/2)]×5%十[(C1998/2)十C1999+C2000 +C2001+C2002]×11%)÷120。其中:C1992、C1993 …C2002为1992年至2002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计算 缴费口径相同)。   北京市1992至2002年期间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2877元、3402元、4523元、6540元、8144元、9579元、 11019元、12285元、13778元、15726元、18092元。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公式计算:   Y=730元×T比×2n   其中:   Y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730元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T比为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及解释同本通知第一条)。   n为2002年12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满年计算)。   四、《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 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其标准为147.5元 (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49.5元)。   五、《暂行办法》实施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停止执行,原按该 通知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按《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六、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各区、县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 2003年6月30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参统手续;中央在京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军队等部门所属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核准后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属地 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手续。   七、自本通知实施之月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被保险人流动时需按有关规定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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