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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用防治非典商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商发[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京商发[2003]19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直属分局)、卫生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打赢防治非典的攻坚战,在满足民用防治 非典商品市场供应服务工作的同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畅通、确保销售商品依法经营、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加强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民用防治非典商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坚决取缔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监督。防疫商品作为非常时期的特殊商品,必需确 保质量安全。质监、工商、卫生、药监部门要强化对民用口罩、消毒液产品质量的检 查,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新颁布的《普通脱脂纱布口罩》GB190884-2003 强制性标准执行,民用消毒液产品必须是国家卫生部或北京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批 件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关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标识要明示,以方便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   二、严把进货关,维护市场秩序。各商业经营企业通过业务渠道自采的民用口罩、 消毒液,必须按照质监、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验证手续,包括生 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送检、认证、准入 制度,保证商品的包装、商标、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维护首都市场的经济秩序。   三、加强执法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商业、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加强行 政执法和工作协调,重点检查在流通领域销售口罩、消毒液的质量标准;坚决取缔无 照经营行为、制造销售三无产品,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加大打击涉及口罩、消毒液产品的虚假宣传和违规广告力度;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搞好市场供应服务,确保市场稳定。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连锁企业,要 加强物流配送能力,防治非典期间在零售商场设立专柜供应民用口罩、消毒液及相关 商品,在保证货源的基础上,不断增加销售网点,扩大市场覆盖面,方便群众购买。 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商品市场供应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商发 [2003]18号)的精神执行。   五、坚持舆论监督,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做好市工商局12315和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12365举报热线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工商、质监、卫生、药 监等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从严惩处,构成涉嫌 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披露。   六、涉及口罩、消毒液等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可分别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www.sac.gov.cn网站和中国食品安全网(食品安全标准下其他食品) www.foodsafe.com.cn网站下载。   口罩检测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   电话:62013862 联系人:潘明乔   消毒液检测单位:北京市日用化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崇文区体育馆路东四块玉南街32号   电话:67161289 联系人:张应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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