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2003]795号颁布时间:2003-04-27
2003年4月27日 京财社[2003]79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了使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
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
明传1号)和我市建立的困难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
典”患者住院医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
医疗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二、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先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区县社保中心
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
县社保中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
县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四、除以上各类人员外,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
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要给予
适当补助;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有困难
的,向所在就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卫
生局,由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
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通过区县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五、加强对医药费的报销管理,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对“非典”
患者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每月月底前将“非典”患者人数和医药费报销
数报市财政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