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首都现代制造业发
展提供用地保证和良好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下同),为经认定
的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以
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均适用本规定。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发区工业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
1.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
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
价。
2.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符合市或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安排,严格控
制在开发区工业用地外提供工业项目用地。
三、适应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实行多种方式
1.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内,由双方议定,但最低
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
2.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租金按年交纳,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还
原确定。
3.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入股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选取以上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4.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并经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允许农民集体经
济组织以一定年期出租。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
保障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试行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
地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均应依法签定协议。
5.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工业项目,其
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6.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形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
四、授予管理权限,简化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地手续
1.开发区工业用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地
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批次办理农转用和征占用
手续。工业项目供地需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的,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
管理机构依法办理。
2.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指导地价水平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计划、规划、
建设等部门依据规划条件,预先平衡确定。
3.10个远郊区县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各区县国土
房管部门办理。
4.宗地出让地价政策由区、县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区、
县、开发区实际制定。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指导地价水平及地价政策,确定宗地
地价水平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须报市国土房管
局备案,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1.对于认定为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项目
用地,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免
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
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2.土地出让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3-5年内分期缴纳。
3.在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出让地价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宽限期,宽限
期一般不超过1年,宽限期内暂按每月千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
4.符合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资金需要量,按已交
地价款金额及返还比例提前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符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条件,自愿申请提前办理有关手续的受让
方,承诺按地价审核四级会审制审定标准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先行交纳出让金,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
六、减免开发区工业用地部分税费
1.按70%征收征地管理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
2.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契税、新菜田基
金、防洪费。
3.鼓励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再投资,对再投资调换出让用地的,对增加地价款
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4.减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交给地方政府的部分。市政府批准
的产业可免收新增用地费,应上交中央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各负担50%。
5.区县政府对开发区工业用地占用的耕地可以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自行落实
补充耕地,实现本区县内占补平衡,免收耕地开垦费;本区县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
应按有关规定易地补充。
6.工业项目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收临时土地使
用费。
七、工业项目投资人或工业项目企业职工房改政策
1.工业项目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应按规定的缴存上限执行;有条件的
企业经申请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规定申请按实际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交纳。
2.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项目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
工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可按有关规定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3.对工业项目企业职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力度,发挥住房贷款担保
中心作用,简化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积极推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和个
人信用评价制度,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评估,降低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
八、积极推进用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
环境。
九、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及现代服务
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取得工业项目用地的,不
适用本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