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等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计发[2002]419号颁布时间:2002-11-24
2002年11月24日 京民计发[2002]41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
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34号转发给你们,请
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2日 [2002]政干字第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确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
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半
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全费的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
50元调整为100元。
二、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
400元。
三、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四、这次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增加的经费,2002年的由军费开支(武警
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3年1月
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