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02]48号颁布时间:2002-09-16
2002年9月16日 京组通[2002]48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
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离休
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由离休
干部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它用,当年余额结转到
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 、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