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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2002]1691号 颁布时间:2002-08-13

     2002年8月13日 京财预[2002]16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38号)精神,现就我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 项资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前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为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2002年已被认定的,并在2002 年上半年已缴纳税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按其缴纳税收形成地方收入部分 按政策规定计算出应支持企业的资金后,按80%提前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其余 部分待清算或汇算清缴后再给予支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 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预明电字[1993]4号),国务院《关于印 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预明电[2001]3号),涉及税收上缴地方收入部分为:   1.营业税: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外,其他企业 上缴的营业税均为地方收入。   2.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2002年企业 上缴所得税的50%部分,2003年企业上缴所得税的40%部分为地方收入。   3.增值税:企业上缴增值税的25%部分为地方收入。   4.房产税:企业上缴房产税全部为地方收入。   三、具体工作程序   1.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作程序为: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 构,符合《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程 序申请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于7月中旬将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连同相关材料报 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进行复 核并下达预算,国库处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于10个工 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2.申请专利实施资金工作程序:   每年8月份,市知识产权局向财政局教科文处提出专利实施资金预算方案,教科 文处审核后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1个月 内,教科文处下达专利实施资金预算,国库处将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 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3.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工作程序:   每年8月份,市科委向财政局教科文处提出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预算 方案,教科文处审核后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1 个月内,教科文处下达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国库处将资金拨到市科 委。市科委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4.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的工作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试点方案经市体改办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企 业一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动、国有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需报送财政部的审批事项,市财政局企业一处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并上报。自接到财政部正式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复企业。   5.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招标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供应商按北京市政府 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到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入围资格规定可在政府采购网站查 询。   网址:www.CCGP-Beijing.gov.cn   四、上述规定及工作程序可到首都之窗网站查询。   网址:www.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 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8日 京财预[2001]23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专项资金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京政办[200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一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 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 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 一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一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 值税一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 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一期初欠 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一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一期 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 /2。   第二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 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 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 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 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一期初欠交额)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 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 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期 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 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期初欠交额)× 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 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 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 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   3、中介服务机构、凤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 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 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 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七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九条  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科目。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 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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