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财社[2002]737号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京财社[2002]737号
各区县财政局、纪委、卫生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
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
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落实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继续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
卫财[2001]32号),对医院药品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对市属医院和
区县属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医院药品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
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2002年市属综合医院药品收入所
占比重降低到52%以下,专科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65%以下,中医医院
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70%以下。区县所属医院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到
2005年市属、区县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40%左右,
中医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55%左右。对医院超过规定比例的药品收入一律
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三)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企业试点工作。2002年在市属医院选择两
家经济条件和医疗补偿政策落实比较好的医院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达到使患者就医
方便、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的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在坚持药品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
格降低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实现医院补偿机制的转变。
(一)继续降低药品价格。一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指导价安排北京药品政
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是根据药品招标过程中的中标价格,安排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零售价。通过上述工作,把药品价格中的虚高成分降下来,
逐步将药品价格定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
(二)分步安排北京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国家计委、卫生部规定的服务项目和
价格水平的对接。在对接过程中,对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价格水平确实偏低的医
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幅度视药品价格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降价空间和社会
承受能力而定。同时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的转变,由医院在政
府规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引入竞争
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在价格安排上,对中医、民族医、
部分专科医院给予政策倾斜。
此外,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对北京地区
医疗机构的成本进行测算,同时建立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的检测体系,为实现200
5年按成本定价做好准备。
(三)加强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的监督。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进一步规
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的监督。根据北京市物价
局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试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
明度。大力推广“三单制”,使患者明明白白看病。2002年3月底以前,城八区
的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使用“三单”的方式明码标价。2002年6月
底以前,10个远郊区县的医疗机构全部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一)推进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调整财政对医院的补助结构。通过成本核算管理,
合理确定成本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医院的各项成本情况,从而达到促进医院科学管
理,降低成本支出,提高效益,为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物价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积
极推进医院成本核算进程,规范成本核算方法;开发成本核算计算机程序;开展成本
核算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力争2005年全部推开。
(二)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不低
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的原则,认真落实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
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以前,财政要给予医院部分经常性补
助,随着医疗价格的提高,财政对医院的经常性补助逐步转为专项补助。
(三)支持医院优势学科的建设,建立专科医疗中心。发挥市属医院各自的专科
优势,建设在北京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医疗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财政在资金上
给予扶持。医院要调整现有结构,发挥各自的专科优势,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
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四)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力争在2003年以前实行人员经费数据库管理,按财政核定标准发放。
(五)逐步增加卫生部门的基本建设投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逐步增加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基本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条件。各级政府的投资重点支持基本医疗
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有关法规要求,各负其责,
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建
设。
(六)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建立适合首都需要的卫生预防体系。各级政府要
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十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
的专项资金用于结核病和其他慢性病的防治,同时加强对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
卫生执法部门建设和设备的投入。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改革调整的指导与管理
(一)力争2002年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加快卫生资源的调整。区域卫生规划
是对卫生事业发展的资源配置和资源存量调整的依据,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
通过资源的调整,使卫生资源结构更为合理。因此尽快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可以在调
整过程中使财政资金按照调整的目标进行投入,同时通过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制定,对
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医护人员卫生服务要素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可以起到控制医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展的作用。
(二)积极稳妥推进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医疗成本的重要措施。改革要达到的目标是:优质、低
耗、安全、快捷、高效,实现保障效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医疗机构工作的需
求。改革的方向应该实行后勤完全的社会化,即医院的后勤支持保障系统工作任务,
完全由社会承担,医院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的富裕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财
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
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1年10月25日 财社[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
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
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
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
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
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
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
如下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
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
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
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
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对中医、民族医和
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切实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
地卫生、财政、中医药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确定降低医院药品收
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具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
确定药品收入的具体比重,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
统一使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稳
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规划。到2002
年上半年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至两个经济条件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落实比较好的地(市)级及以上的医院进行试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好医疗和供药之间的衔接,使患者就医方便、
用药安全,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计价格96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
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认真分析测算医疗服务价格与社会
平均成本的差距,抓紧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规划。按照降低药品差价收益、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
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到20
05年,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基本实现按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按照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
浮动幅度。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以引
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的提高。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需医疗服务浮动幅度可适当放
宽。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
要素的监测,为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建立灵敏的调整机制提供依据。
(四)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和照顾中医、民族医的特点,以促进中医、
民族医的发展。
三、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一)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
补医疗成本时,同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补助。在调整医疗服
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
专项经费。
财政补助总额应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
收支结余返还款、其他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社会保障补助
后合理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房屋设备的修缮购置、就医环境改善、重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
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根据卫生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功能、任务和政
府财力状况确定。经论证后的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逐年安排落实。
(三)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由财政专项安排,并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目前尚未将离退休人员费用纳入预算安排的,
应尽快落实。
(四)逐步增加卫生基建投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
生规划要求,制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列
入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逐年安排资金。
(五)在安排财政补助时,对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要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
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
度。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
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并逐步向社会公示,以对医疗机构收
费行为、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和监督。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统一规范
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收费,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为患者提供医疗
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服务。
(二)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
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对没有落实合理稳
定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审批;医疗机
构的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其负债期内预测可用于偿还的资金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的重复
建设和盲目扩展。
(三)要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步伐。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减员增
效;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减轻政府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制订医疗服务的诊断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
疗服务行为,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
群众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
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弱化药品收益补偿作
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规范医疗行为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步实
施,切实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对改革的
理解和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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