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49号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京工商发[2002]49号
一、整治的目标和重点
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按照“限制、淘汰、完善、提高”的原则进行。通过专项
整治,达到净化市场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百姓创造“购物放心、消费安
全”的市场环境,使首都市场逐步达到“市场设施现代化、营销理念国际化、经营商
品标准化、经营模式超市化、交易行为公平化、服务监管网络化“的总目标。整治的
重点是:
(一)重点地区。即城八区、三环路内、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中心商务区,市
场商业中心范围、远郊区县建成区等重点、特殊地区。
(二)重点市场。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建材市场、服
装市场、图书市场、粮食及农资等市场以及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但以出租场地或
摊位为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并获取租金的无证市场。
(三)重点商品。农副产品市场中关系消费者健康的食品、调味品、酒类及畜禽
产品等;小商品市场中关系消费者安全的家电、化妆品、儿童玩具等;建材装饰市场
中假冒“绿色”“环保”认证的油漆、板材、涂料;服装市场中假冒商标产品;图书
市场中“黄色非法出版物”;粮食市场中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及“三无”产品;农资
市场中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及其他禁用投入品等。
按照“限制、淘汰、完善、提高”的原则开展全面整治。即在整治期间暂停重点
地区的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建材市场的审批;对全市范围内初级
集贸市场改、扩建要进行严格控制,促进市场转型、淘汰:即通过整顿,淘汰一批规
划审批过期,消防验收不合格,市场设施简陋,经营不规范,对环境影响较大,群众
反映强烈,不符合首都城市形象的初级集贸市场、占路市场。完善:即整顿不适应城
市发展的批发市场和市区内集贸市场,调整其经营方式及功能定位,按照现代化国际
大都市的要求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其设施和市场的服务手段、服务水平,
加大投入成本,使其逐步适应要求。提高:即严格按照《建立北京市有形市场信誉制
度的意见》(京工商发[2001]180号)的要求推进信誉制度建设。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京工商发[2001]239号)的要求,严
格市场准入。通过整治,使我市的集贸市场整体面貌有较大的提高。
二、整治的内容
(一)清查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
一是对各类市场主办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
料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其开办资格。对已经开办的市场,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京工商发[2001]239号)的要求,其
经营市场的主体资格要从其他经营范围内剥离出来,成立市场专营公司(其注册资本
限额由注册处和市场处共同协商后另行下文),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对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通过专项整治使各类市场登记率达到100
%。
二是整顿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对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
登记的法规进行检查和审核,所有市场经营人员必须亮照经营,凡生产企业进入市场
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营业登记的分支机构,证照不全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限
期办理登记,违法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市场内亮照
经营率达100%。
(二)严格商品的质量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
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禁止上市销售的
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三无”产品。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等违法行为。
(三)打击违法分子,净化市场环境;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
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要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打点,确保假冒伪
劣商品不流入市场。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欺诈
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
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厅、网吧等经营场所管理,取
缔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盗版等非法出版物,清理“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净化首都市场。
(四)落实规章,完善监管制度。要处理好整顿与规范的关系,做到标本兼治,
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全面贯彻《关于印发〈建立北京市有形市场信誉制度
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180号)精神,落实《市场分类分级管
理规范》、《市场索证索票办法》、《市场预警警示制度实施办法》,完善消费者申
诉举报制度,建立市场警示公布栏,落实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网上公示制度,强
化市场的信誉意识,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培养良好的市场环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