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统发[2001]10号颁布时间:2001-10-10
2001年10月10日 京统发[200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
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赞的党外人士,每月
增加19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
月增加163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
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
4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
666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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